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周围进行开挖、爆破及实施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