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处理。

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时,或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双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协商,或共同委托第三方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出方案和预算,达成协议后,采取拆迁复建或资金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