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关闭、闲置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关闭或者闲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