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