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