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没有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或者车辆停放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