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物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