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没有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或者车辆停放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