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