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