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协议。

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的废铅蓄电池,做好台账登记,并按照回收处置协议将回收的废铅蓄电池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