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铅蓄电池回收第三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