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拟建、在建的居民区(楼)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并配备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库(棚)应当远离楼梯口,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