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第二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居民区(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在居民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管理,落实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