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