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上海口岸发展年度报告,反映口岸运行状况、监管服务情况、通关创新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市交通、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和口岸查验机构汇总上海口岸运行相关数据,加强对口岸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