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健全通关服务窗口业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推进口岸查验机构和口岸运营单位开展文明口岸共建工作。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组织本市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定期对口岸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口岸服务部门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