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经济信息化、口岸服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诚信标准互认,并协同实施以企业诚信度为基础的口岸通关分类监管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