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口岸及其周边的道路、堆场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口岸集疏运协调配合,及时疏导旅客、货物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堵塞等情况,保障口岸进出畅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