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第十七条有效本市推进电子口岸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和发展,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提高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监管等环节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市口岸服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将通关业务流程和相关信息数据整合进电子口岸信息平台,推进通关信息兼容共享。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