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依据上海口岸布局,设立集中通关服务场所,方便办理通关申报和相关的税务、外汇、金融等业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组织口岸查验机构和相关单位进驻集中通关服务场所联合办公,并建立日常运行协调机制,推进通关服务场所完善功能、优化服务。

本市电力、通信等相关企业应当做好集中通关服务场所的电力、通信等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