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促进旅客通关便捷和贸易便利化。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查验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加强通关各环节的联动协作,及时协调处理影响通关日常运行的各类问题。

对影响通关效率和涉及通关模式创新的重大问题,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提出解决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推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