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第十八条有效本市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促进旅客通关便捷和贸易便利化。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查验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口岸运营单位加强通关各环节的联动协作,及时协调处理影响通关日常运行的各类问题。对影响通关效率和涉及通关模式创新的重大问题,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提出解决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推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