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的,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经国家批准后,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报请国家口岸主管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