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第二章 口岸开放第十一条有效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的,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经国家批准后,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报请国家口岸主管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