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第二章 口岸开放第十二条有效临时开放口岸或者在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的,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口岸服务部门协调保障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