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

旅游经营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将佣金纳入营业收入,并依法纳税。

旅游经营者不得向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