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四十六条有效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旅游经营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将佣金纳入营业收入,并依法纳税。旅游经营者不得向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