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狩猎、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