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三十九条有效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