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农家旅游村等专项规划。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