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