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