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