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