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