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