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