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