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