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