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