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第四十六条有效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急救知识和技能课程,组织学生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