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