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第四十三条有效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二)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