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急救呼叫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专线电话;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

“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应当完善联动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