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第十七条有效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