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的指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