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第十九条有效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的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