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第十六条有效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