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点的数量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院前急救设施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院前急救机构的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