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第十一条有效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