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