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