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散煤,是在商业服务业、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等领域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