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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有效
散煤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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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