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